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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作者:招生办来源:www.qnmc.cn/index.php/Index/sh时间:2019-03-19 14:27

摘要:思维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讲授“艰苦创业”内容时我设置了正反辩论题目:新时期还要不要艰苦奋斗

思维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讲授“艰苦创业”内容时我设置了正反辩论题目:新时期还要不要艰苦奋斗,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辩论,学生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也随着激烈地辩论达到了高潮。例如讲授“可持续发展战略”时我给同学们出示了一组材料,鼓励学生自己设问并解答,虽然学生提出的问题比较浅显、直接,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体会到了学习的成功和乐趣。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资助政策和措施落真正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班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各班级将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小组情况报系(部)备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上述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就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和新生录取时,向在校生和新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复议。学校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系(部)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 学校和系(部)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班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学校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关键词: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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